发布日期:2021-12-20 浏览次数:
审计对象是指接受审计的经济责任承担者和履行者,即被审计单位或个人。审计客体具体包括:
(一)国务院各部门;
(二)地方各级政府;
(三)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;
(四)财政金融机构;
(五)企业事业组织;
(六)各级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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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处电话:0512-62910403 地址:苏州国际教育园北区学府路287号